投訴人不滿意投訴處理結果(僅適用向公共部門提出的投訴)
投訴人若不滿意所屬公共部門的投訴處理結果,可自公共部門通知投訴處理結果之日起計30日內,以書面方式要求委員會介入並說明理由。
委員會自收到申請翌日起計90日內完成分析,如個案情況複雜,分析期限最多可延長90日。委員會在完成分析後8日內回覆投訴人最後結果。
請注意:若投訴是向委員會提出,委員會已介入跟進,故收到委員會發出的投訴處理結果的通知後不得再要求委員會介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