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用對象

1) 公共部門

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,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、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和行政會秘書處。但廉政公署部門、審計署、立法會輔助部門、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除外。

2) 現職公務人員

  • 以臨時委任、確定委任、定期委任、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;
  • 專有人員通則規定補充適用公職法律制度一般規定的人員;
  • 專有人員通則規定適用第20/2017號行政法規規定的人員。